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1362號
原 告 李楨英
訴訟代理人 許育碩律師
複 代理人 項慶文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碧月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42萬500元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4,357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
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
書記官 洪忠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