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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3年度,1350號
SLDV,113,補,1350,202412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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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1350號
原 告 優泉小鎮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

法定代理人 林石源
上列原告與被告根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,
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
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
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17萬945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2,3
82元,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4萬1,88
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
書記官 洪忠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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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根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