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1098號
原 告 金寶麗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籍靜宜
訴訟代理人 曾淇郁律師
黃宏仁律師
鍾凱勳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朱書薇、朱時駿、朱書韻、朱書瀅等間返還不當
得利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
新臺幣參佰伍拾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伍仟陸佰伍
拾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
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
書記官 邱勃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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