交付法庭錄音光碟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聲字,113年度,22號
SLDV,113,聲,22,202412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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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聲字第22號
聲 請 人 莊雅雯


上列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吳明俊田美投資管理顧問有限公司
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467號塗銷股權移轉登記等事件,聲請交付
法庭錄音光碟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一年度重訴字第四六七號塗銷股權移轉
登記等事件民國112年3月23日、112年5月16日、112年9月1日言
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
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,
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。
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為期明瞭民國112年3月23日、112年5月16日
、112年9月1日言詞辯論期日開庭內容之詳細情形,爰聲請
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。
二、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
上利益,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,繳納費用
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,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
項前段定有明文。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
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,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
,應敘明理由,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,法庭錄音錄影及
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為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467號塗銷股權移轉登
記等事件之當事人,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復已敘明
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,其聲請經核
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又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
碟內容,依法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,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,
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24  日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玥彤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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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田美投資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