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人聲請閱卷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聲字,113年度,178號
SLDV,113,聲,178,202412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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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聲字第178號
聲 請 人 潘文將
相 對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

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
相 對 人 楊富裕
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聲請閱卷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  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、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,
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、影本或節本;第三人經當事人同
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,而為前項之聲請者,應經法
院裁定許可,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
,如准許前二項之聲請,有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者,法院得
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予准許或限制前二項之行為,民事訴
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。又所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,係
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
言,不包括經濟上、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(
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455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是第三人
僅於經當事人同意,或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,且經法院裁
定許可,方得閱覽卷內文書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代理郭殷禮臺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○段00
0地號(應有部分226/576)、華岡段4小段124地號土地(應
有部分226/576)之所有人,又該2筆土地乃國私共有土地,
因遭楊富裕占用,聲請人擬提起訴訟,而土地共有人財政部
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前已對楊富裕提告,經本院以106年度
訴字第1391號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(下稱系爭事件)判
決在案,爰聲請調閱系爭事件卷以作為聲請人訴訟策略之參
考等語。  
三、查,聲請人主張其為上開土地之共有人乙節,固據提出財政
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113年10月4日台財產北管字第113003
21191號函以為釋明,然聲請人主張其欲以系爭事件卷作為
訴訟策略參考乙節,至多僅能認其就系爭事件具有經濟上之
利害關係,難謂有何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,此外,聲
請人復未再釋明其就系爭事件卷內文書有何法律上之利害關
係,亦未提出已得當事人同意閱覽卷宗之證明,揆諸首揭規
定及說明,本件聲請於法未合,應予駁回,爰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5   日



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玥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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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