宣 示 判 決 筆 錄
113年度簡字第23號
原 告 彭瓊慧
被 告 王昱傑
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簡字第23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提起
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附民字第524號裁定
移送前來,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6日辯論終結,並於同日在本院
公開宣示判決。出席職員如下:
法 官 林大為
法院書記官 劉邦培
通 譯 蔡佳駿
朗讀案由。
到場當事人:如報到單所載。
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、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,事實及理由均引用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及本院112年度金重訴字第6號刑事判決等內容,不另作判決書: 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5萬元,及自民國113 年4 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二、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簡易庭 書記官 劉邦培 法 官 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,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劉邦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