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易字第794號
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曾新和
余淑美
上列被告等因業務侵占案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被告曾新和、余淑美因業務侵占案件,經檢察官依通常 程序起訴,而被告等均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,本院認為宜 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449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
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彭康凡
法 官 陳雯珊
法 官 吳元曜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涂曉蓉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