消費者債務清理保全事件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消債全字,113年度,61號
SLDV,113,消債全,61,20241219,1

1/1頁
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消債全字第61號
聲 請 人 巫奉
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(法扶律師)

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清算事件,聲請保全處分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一、本裁定公告之日起60日內,除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外,臺
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4964號強制執行事件就聲
請人對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所
核發扣押命令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繼續,但其後之強制執行
程序應予停止。
二、第一項期間屆滿前,如聲請人本件清算之聲請(本院113年
度消債清字第137號)經駁回確定者,則第一項保全處分失
其效力。
  理 由
一、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,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
請或依職權,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:㈠債務人財產之保全
處分;㈡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
制;㈢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;㈣受益人或轉得
人財產之保全處分;㈤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;前項保全處分
,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,其期間不得逾60日;
必要時,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延長一次
,延長期間不得逾60日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消債條
例)第19條第1項、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。揆諸其立法理由,
係為防杜債務人之財產減少,維持債權人間之公平受償,及
使債務人有重建更生之機會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伊已向本院聲請清算,以伊為要保人向第三
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之保險契約債權,經債權
人聲請強制執行,現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下稱臺北地院)
以113年度司執字第24964號強制執行事件受理,為避免影響
伊重建更生之機會,爰依消債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,聲請
為保全處分等語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已向本院聲請清算,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清
字第137號受理,業據本院調取上開清算事件卷宗查核屬實
。又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投保之上開保險契約債權,經債權人
聲請強制執行,並由臺北地院以113年度司執字第24964號強
制執行事件受理在案,有臺北地院民事執行處函文可稽(本
院卷第8頁)。為防杜聲請人之財產減少,維持債權人間之
公平受償,及使聲請人有重建更生之機會,本院認有繼續扣
押聲請人上開保險契約債權之必要,但關於其後之強制執行
程序應予停止,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,應予准許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9  日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彥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    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淑敏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