變更捐助章程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法字,113年度,51號
SLDV,113,法,51,202412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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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法字第51號
聲 請 人 紀政
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希望基金會
法定代理人 紀政
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財團法人希望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之條文准予變更為如附
件對照表「修正條文」欄所示。
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,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
之。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,或重要之管理方法
不具備者,法院得因主管機關、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
,為必要之處分;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,法院
得因捐助人、董事、主管機關、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
,變更其組織。民法第62條、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之捐助章程業經相對人董事會於民國
113年10月31日決議修改如附件所示,爰依法請求裁定准予
變更章程等語,並提出法人登記證書、前開董事會會議紀錄
、捐助章程、修正條文對照表、教育部函文等件為證。
三、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之條文
為如附件對照表所示,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,
且與民法前揭法條規定亦無牴觸,並經主管機關教育部113
年12月10日臺教授體字第1130045496號函准予備查在案,本
件變更捐助章程之聲請,於法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爰依法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31  日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鍾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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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