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算事件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消債清字,113年度,40號
SLDV,113,司執消債清,40,20241205,1

1/1頁
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0號
債 務 人 王蕾淳
即異議人

代 理 人 何乃隆律師(法扶律師)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即相對人
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代 理 人 喬湘秦
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即相對人

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


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即相對人
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



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即相對人
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


上列異議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公告之債權表提出異
議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5日公告之債權表中關於相對人即債權人台
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,逾民國108年3月28日起至民國
113年3月27日止之利息債權應予剔除。
其餘異議駁回。
  理 由
一、按對於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及其種類、數額或順位,債務人
或其他債權人得自債權表送達之翌日起,監督人、管理人或
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自債權表公告最後揭示之翌日起,於10日
內提出異議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6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又前項異議,由法院裁定之,並應送達於異議人及受異議債
權人,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。
二、異議意旨略以: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、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、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,均有逾五年請求權時效
之情形,且未提出債權憑證證明請求權時效未中斷,爰依法
提出異議云云。
三、經查:
  ㈠相對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業已提出本院108年度司
促字第15642號執行命令暨確定證明書,然遍查所提資料
並無中斷時效之註記在上,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未提出中斷時效之證明,是其對債務人之債權應為本金新
臺幣(下同)207,663元,自裁定清算程序前一日即113年3
月27日止,自此往前計算逾五年之利息未罹逾時效,其餘
罹於時效部分經債務人主張時效抗辯後,則應予剔除,異
議人就此部分之異議為有理由,其餘無理由,無理由部分
應予駁回。
  ㈡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、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則已提出債權證明文件
,且經本院查核並無罹於時效之情,此部分聲明異議均無
理由,應予駁回。 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 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5   日        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和連

1/1頁


參考資料
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