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算事件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消債清字,113年度,38號
SLDV,113,司執消債清,38,202412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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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8號
債 務 人 蘇又春

代 理 人 陳昌羲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清算程序終止。
  理 由
一、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,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
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,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
裁定終止清算程序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
明文。
二、查債務人蘇又春聲請清算事件,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清
字第28號裁定自民國113年3月28日17時起開始清算程序,並
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在案,有上開裁定附卷足憑
(見本院卷第5 頁)。再查,債務人無財產足敷清償相關費
用及債務,應裁定終止本件清算程序,爰裁定如主文。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6   日        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顏淑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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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