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催字第763號
聲 請 人 林素娥
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,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
之證據,以釋明證券被盜、遺失或滅失,及有聲請權之原因
、事實,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559條、第284條等規定自明。
二、查聲請人以其遺失所持有如附表所示票據(下稱系爭票據)
,聲請公示催告等語。惟其提出之股票掛失通知函上係記載
「神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」,並非系爭票據發行公司中
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、中華票券金。經本院民事庭於民
國113年11月13日通知聲請人於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,該
通知並於同年月15日送達聲請人,有送達證書可稽。聲請人
雖於同年月19日具狀陳稱股票掛失通知函上記載之股票發行
公司為神達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云云,核與上開股票掛失
通知函之記載並不相符,難認其已補正完全。職是,因聲請
人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,以釋明其有聲請權之原因及事
實,依上開規定,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
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
附表:
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數 股票號碼 張數 1 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100 81-NX-31534-7 1 2 同 上 32 84-NX-54390-5 1 3 同 上 25 86-NX-73136-1 1 4 同 上 55 88-NX-81581-7 1 5 同 上 20 83-NX-44342-1 1 6 同 上 64 85-NX-64686-0 1 7 同 上 36 87-NX-76711-5 1 8 同 上 49 89-NX-84423-0 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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