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14767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宏盛水悅社區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廖汾揚
代 理 人 薜雅倩
一、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茲限債權人於收
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
聲請:
㈠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㈡請陳報最新主委報備資料
㈢請提出相對人陳芊妤於社區所有建物門牌號碼:新北市淡水區
新市○路0段000號1樓建物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到院。
㈣請陳報相對人陳芊妤放置包裹之內容物為何?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