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14749號
SLDV,113,司促,14749,20241230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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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4749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新北市政府財政局

法定代理人 陳榮貴


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廖錦珠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,251,057元,及其中新臺幣1
,220,565元,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
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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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