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14129號
SLDV,113,司促,14129,202412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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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4129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
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李文琦

高秀娟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39,99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
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








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14129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39994元 李文琦高秀娟 自民國113年3月30日起 至民國113年10月20日止 年息1.775% 001 新臺幣239994元 李文琦高秀娟 自民國113年10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.775%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39994元 李文琦高秀娟 自民國113年4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一、緣債務人李文琦於民國(下同)99年就讀華梵大學期間邀
同債務人高秀娟為連帶保證人,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
額度新臺幣80萬元,並簽訂放款借據在案,約定於本教
育階段內各學期實際申請動用之合計金額計算本借款本
金,共動用8筆,合計新臺幣332,920元。二、依上開借
據約定自本教育階段學業完成後、服完義務兵役或參加
教育實習期滿後滿一年之日起算償還期間,每一學期借
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計算,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
息,利率依教育部之公告及規定辦理,公告及規定變更
時,亦同【借據第5條第1項】。倘被告遲延還本或付息
依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原告轉列催收款項時,自轉列
催收款項之日(113年10月21日)起,改按轉列催收款項
日本借款利率1.775%加年率1%即2.775%固定計算【借據
第6條第2項】。三、倘債務人李文琦遲延還本或付息時
,除自遲延時起按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,並對應付
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,逾期六個月(含)以內者,按本
借款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六個月以上者,就超過六個月
部分,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【借據第6
條第1項】。四、詎債務人李文琦於就讀學校畢業或服
完兵役後,並未依約履償,尚欠本金239,994元未還,
迭經催討未果,爰依前訂借據第7條第1項第1款約定視
為全部到期。債務人高秀娟為連帶保證人,對本債務自
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五、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,
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
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,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
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釋明文件:釋明文件-借據、撥款
通知書、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、基本資料查詢、利率查
詢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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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