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14102號
SLDV,113,司促,14102,202412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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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4102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
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陳廷欣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49,514元,及自民國113年8
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.750計算之利息
,暨自民國113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
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
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
期數最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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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