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3777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
代 理 人 鍾德暉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許筱君
張基成
一、債務人許筱君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,120,416元,及如附
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
。若債權人對債務人許筱君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,由債
務人張基成向債權人為給付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