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13649號
SLDV,113,司促,13649,202412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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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3649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
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余麗珠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60,527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










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13649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2712元 余麗珠 自民國113年10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9353元 余麗珠 自民國113年10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%計算之利息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余麗珠於民國94年04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500,00
0元,約定自民國94年04月01日起至民國109年07月23日止按
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.00採固定利率計算,
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
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
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
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
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
0月21日止累計127,301元正未給付,其中112,712元為本金
;14,046元為利息;54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
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
1)所示之利息。(二)債務人余麗珠於民國95年02月24日向債
權人借款130,000元,約定自民國95年02月24日起至民國109
年07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.00採
固定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
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
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
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
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
人至民國113年10月21日止累計33,226元正未給付,其中29,
353元為本金;3,663元為利息;21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
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
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(三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
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
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
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釋明
文件:小額信貸借據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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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