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3300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楊琇如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1,40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
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13300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263元 楊琇如 自民國113年9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.88% 002 新臺幣3339元 楊琇如 自民國113年9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% 003 新臺幣14358元 楊琇如 自民國113年9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%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一、緣債務人於民國(以下同)94年5月16日、101年4月3日
、101年8月1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領用如
後附所示之信用卡。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
務,負全部給付責任。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
可證。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,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
費,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、15條之約定,應於當期繳款截
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,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
金額,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、22、23條之約定
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
年利率(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)。截至民國113年9月9日止
帳款尚餘新臺幣(以下同)31,408元,及其中本金29,960元
未按期繳付。二、查債務人至民國113年9月9日止,帳款尚
餘31,408元及其中本金29,960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
、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未給付,迭經催討無效。爰特檢附相關
證物,狀請 鈞院鑒核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
,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維權益,實感德便!釋明文件
:證據清單