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12915號
SLDV,113,司促,12915,20241204,1

1/1頁
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2915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
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林欣燕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28,67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
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









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12915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27786元 林欣燕 自民國113年10月0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.16%計算之利息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林欣燕於民國111年06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300,0
00元,約定自民國111年06月20日起至民國118年06月20
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.16採機動
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
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
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
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
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
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0月04日止累計228,6
79元正未給付,其中227,786元為本金;893元為利息;
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
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
。(二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
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
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
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釋明文件:
小額信貸借據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