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12611號
SLDV,113,司促,12611,202412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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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2611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許金泉
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周幏玲即周宜燕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86,393元,及其中新臺幣276
,134元,自民國94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
分之9.99計算之利息,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
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
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
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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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