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重訴字第432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潘逸學
被上訴人
即 被 告 雷允中
雷玲玲
雷琪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
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,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
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280
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萬8,9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
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
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
民事第四庭
法 官 辜 漢 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
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(若經合法抗告,命
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
書記官 潘 盈 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