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重訴字第424號
上 訴 人 尚德汽車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柏漢
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李德汽車精品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不
當得利等事件,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本院112年度重訴字
第42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8,372元
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上訴。
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,具狀補正上訴理由。
理 由
一、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,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
規定,加徵裁判費5/10;提起上訴,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
由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、第441條第1項第4款定有
明文。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
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除
未具上訴理由外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
項、第3項亦有明定。
二、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1日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424號第
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然未依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(
下同)5,842,420元,繳納第二審裁判費88,372元。茲限上
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裁判費,逾期不補
正,即駁回其上訴。又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,未具上訴理由
,併依法裁定命補正之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彥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淑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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