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重訴字第261號
上 訴 人 江恒毅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綠德光電股份有限公司、吳厚德間履行契
約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
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911萬3,059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6,932元,未據上訴人
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
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上訴。
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,併依法裁定
補正之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
書記官 周苡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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