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2年度,1626號
SLDV,112,訴,1626,20241216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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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1626號
上 訴 人 朱木桂
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銀目項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等
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
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拾參萬肆仟柒佰柒拾伍元,應徵裁判費貳仟壹佰陸拾元,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
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上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
書記官 康雅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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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