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5號
債 務 人 余桐銘
代 理 人 彭韻婷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清算程序終結。
理 由
一、按最後分配完結時,法院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,消費
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 條第1 項、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債務人雖具狀陳報已提出刑事告訴,偵查結果可能影響債
務人清算財團之認定云云,惟債務人名下坐落於新北市○里
區○○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2099建號建物業經本院以109年度
士簡字第165號判決確定為其所有,如債務人對其歸屬有所
不服,應循訴訟程序救濟,非本程序所得審究。又本院於債
務人之清算財團財產可分配時,業已作成分配表,記載分配
之順位、比例及方法,該分配表並經予以公告後確定在案。
茲本院已將債務人之清算財團分配完結,有分配表暨領款通
知書等附卷可稽,揆諸首揭規定,應裁定終結本件清算程序
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和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