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3年度附民緝字第72號
原 告 沈桂煌
被 告 賴宗賢
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(113年度金訴緝字第36號,原
案號:111年度金訴字第476號)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(同案
被告林辰翰、邱俊溢、高證傑部分業經本院裁定移民事庭,同案
被告林湘瑩部分則經本院判決駁回原告之請求),請求損害賠償
,因其案情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應依刑
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,移送
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
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忠
法 官 李東益
法 官 林琬軒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吳尚文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