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刑事),附民緝字,113年度,68號
SLDM,113,附民緝,68,202412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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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3年度附民緝字第68號
原 告 張麗昭
被 告 賴宗


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(113年度金訴緝字第36號,原
案號:111年度金訴字第476號)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(同案
被告柳敦權部分調解成立,同案被告邱俊溢高證傑林嘉誠
分業經本院裁定移民事庭,同案被告林湘瑩黃昭祥鄒博名
分則經本院判決駁回原告之請求),請求損害賠償,因其案情確
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
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,移送本院民事庭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
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忠
法 官 李東益
法 官 林琬軒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吳尚文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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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