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刑事),附民緝字,113年度,67號
SLDM,113,附民緝,67,202412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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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3年度附民緝字第67號
原 告 陳郁靜
被 告 賴宗


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(113年度金訴緝字第36號,原
案號:111年度金訴字第476號)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(同案
被告林辰翰邱俊溢高證傑部分業經本院裁定移民事庭,同案
被告林湘瑩林嘉誠柳敦權黃昭祥鄒博名部分則經本院判
決駁回原告之請求),請求損害賠償,因其案情確係繁雜,非經
長久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
之規定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,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
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忠
法 官 李東益
法 官 林琬軒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吳尚文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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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