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刑事),附民字,113年度,894號
SLDM,113,附民,894,202412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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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
113年度附民字第894號
原 告 楊如珮
訴訟代理人 王憲勳律師
被 告 范心瑀

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,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訟訴,本院判決
如下:
  主 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  事  實
一、原告聲明及陳述,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。
二、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。
  理  由
一、刑事訴訟諭知無罪、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,應以判決駁回
原告之訴,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,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,揆諸前開
規定,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,自應予駁回,其假執行之
聲請因亦無所附麗,應併予駁回。
三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,判決如主文 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31  日        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正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尚文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31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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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