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
113年度附民字第533號
原 告 劉萬里
訴訟代理人 任孝祥律師
被 告 楊靖時
上列被告因113年度自字第5號詐欺案件,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
事訴訟(被告查澎華部分另裁定移民事庭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事 實
一、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(如附
件)。
二、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。
理 由
一、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、免訴、不受理之判決者,對於附帶民
事訴訟部分,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,刑事訴訟法第503條
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,業經本院以113年度自字第5號判決
無罪,依照上開規定,應予判決駁回原告之訴。其假執行之
聲請,亦失所依據,併予駁回。
結論: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李世華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,不得上訴,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
書記官 丁梅珍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