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
113年度附民字第1508號
原 告 林○陽 (更名為林○祥)
被 告 卓勁
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,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訟訴,本院
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理 由
一、原告聲明及陳述,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。
二、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。
三、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,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
訟,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,請求回復其損害;
刑事訴訟諭知無罪、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,應以判決駁回
原告之訴,但經原告聲請時,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
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、第503條第1項分別
定有明文。
四、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,業經本院113年度易字第724號刑
事諭知無罪在案,原告復未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
院民事庭,揆之前揭法條意旨,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,其
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,應併予駁回。
五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李欣潔 法 官 葉伊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,不得上訴。
書記官 謝佳穎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