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刑事),附民字,113年度,1270號
SLDM,113,附民,1270,202412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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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3年度附民字第1270號
原 告 陳愛玉
被 告 宋執平
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88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經
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  理 由
一、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、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,應以判決駁
回原告之訴。但經原告聲請時,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
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被告宋執平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經原告陳愛玉
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,上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判
決無罪在案。茲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業經原告聲請移送民事
庭審理,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可按,爰依刑事訴訟法
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
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5   日
        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雷雯華
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葉伊馨
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李欣潔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卓采薇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5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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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