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刑事),附民字,113年度,1216號
SLDM,113,附民,1216,202412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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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
113年度附民字第1216號
原 告 吳美鴦
被 告 宋執平
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88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經
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  事 實
一、原告方面:被告宋執平應給付原告吳美鴦新臺幣17萬元並自
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
算之利息;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。
二、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。
  理 由
一、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、免訴或不受理
之判決者,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,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
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
罪在案,自應依首揭規定,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。又原告之
訴既經駁回,其假執行之聲請,自失所附麗,爰併予駁回。
三、據上論結,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5   日        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欣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,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,不得上訴;如有上訴,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(均需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卓采薇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5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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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