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3年度附民字第1125號
原 告 包舉
被 告 陳奕維
魏凱棋
上列被告陳奕維、魏凱棋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661號詐欺案件,
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。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,非
經長久之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
前段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至原告
對同案被告林世明、鄭竹庭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,由本院
另以判決駁回之;而同案被告陳緗庭部分,則由本院發佈通緝,
待通緝到案後另行依法處理,附此敘明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
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
法 官 鄭仰博
法 官 吳佩真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陳紀元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