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
113年度附民字第1082號
原 告 方貞
被 告 范心瑀
嚴翊榛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0號0樓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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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,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訟訴,本院判
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事 實
一、原告聲明及陳述,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請求損害賠償起訴
狀所載。
二、被告2人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。
理 由
一、刑事訴訟諭知無罪、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,應以判決駁回
原告之訴,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被告2人被訴詐欺案件,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,揆諸
前開規定,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,自應予駁回,其假執
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,應併予駁回。
三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,判決如主文 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正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
書記官 吳尚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