違反洗錢防制法等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刑事),金訴緝字,113年度,37號
SLDM,113,金訴緝,37,202412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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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金訴緝字第37號
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蘇振勝



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  理 由
一、本件被告蘇振勝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經檢察官依通常
程序起訴,而被告自白犯罪,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
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449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6   日        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蘇琬能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江哲瑋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劉正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郭如君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0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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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