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刑事),重附民字,113年度,56號
SLDM,113,重附民,56,202412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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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3年度重附民字第56號
原 告 李佩霏
王昱夫
被 告 賴啓銘
謝承宥
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(本院113年度訴
字第312號),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因
事件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
4條第1項前段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,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
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李世華
法 官 李嘉慧
法 官 李容萱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郭宜潔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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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