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3年度訴字第661號
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陳奕維
鄭竹庭
上 一 人
選任辯護人 余俊儒律師
被 告 魏凱棋
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1年度偵字第202
82、21128、22940號、112年度偵字第7477、7501、7575、7601
、13147、16188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天○○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24「所犯罪名及宣告刑」欄所示之罪,
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24「所犯罪名及宣告刑」欄所示之刑。應
執行有期徒刑參年。扣案如「附表九編號1、3、4」、「附表十
編號1至4」、「附表十一編號1」所示之物均沒收;未扣案之犯
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沒收,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
收時,追徵其價額。
H○○犯如附表一編號4、8、13、19、22、25、27「所犯罪名及宣
告刑」欄所示之罪,各處如附表一編號4、8、13、19、22、25、
27「所犯罪名及宣告刑」欄所示之刑。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
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扣案如「附表十四編
號1至3」所示之物均沒收;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貳萬元
沒收,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,追徵其價額。
M○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,處有期徒刑拾月。扣案如「附表十二編
號1、2」所示之物均沒收;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
,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,追徵其價額。
事 實
一、天○○【Telegram通訊軟體(下稱Telegram)暱稱「田夏棉」
;微信通訊軟體(下稱微信)暱稱「夏一跳」】、H○○(微
信暱稱「W」、「踢」)分別與魏澤宏【綽號「西瓜」,Tel
egram暱稱「天月」、「天天」;微信暱稱「林」、「二師
兄」、「Show」、「天」、「穩固」,由臺灣士林地方檢察
署(下稱士林地檢署)另行通緝】為朋友關係;M○○係魏澤
宏之胞妹;天○○與宙○○(所涉詐欺取財罪嫌部分,將由本院
發佈通緝,待其到案後再行審結)係朋友關係;宙○○與陳瑋
霖【Line通訊軟體(下稱Line)暱稱「達祿兒」、「達祿兒
塞塞」,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另行偵辦】前為男女朋友,癸
○○(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死亡,另由本院為公訴不受理判
決)則與陳瑋霖係朋友關係。魏澤宏邀集天○○、H○○加入其
所屬負責安裝、管理、維護詐欺機房之數位式移動節費電信
設備(Digital Mobile Trunk,下稱DMT設備)及卡池設備
之犯罪集團(下稱本案詐欺集團),天○○再邀集宙○○、陳瑋
霖及透過陳瑋霖邀集癸○○加入本案詐欺集團並負責安裝、管
理及維護DMT設備,H○○則負責管理卡池設備、M○○依魏澤宏
指示負責設定、分送DMT設備及卡池設備等工作。
二、魏澤宏自111年6月間某日起,委託M○○代收內含DMT設備、卡
池設備之包裹,並允以每台DMT設備設定費新臺幣(下同)2
,500元之報酬。M○○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基於幫助詐
欺取財之犯意,代收魏澤宏所提供如附表二至六所示DMT設
備,再由M○○依魏澤宏指示,以委託白牌計程車司機運送或
面交等方式,將附表二至五所示DMT設備交付予天○○收受(
詳後述)、將附表六所示DMT設備交付予不知情之林律言(
所涉詐欺取財罪嫌部分,業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
分確定)並安裝於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4樓住處(下稱永翠
機房),及交付如附表十四編號1所示卡池設備(下稱本案
卡池設備)予H○○收受(詳後述)。
三、因魏澤宏於111年7月底某日,允諾給付每台DMT設備(32埠
)、DMT設備(16埠)、DMT設備(8埠)之週薪各為2萬元、
1萬元、5,000元之報酬,天○○即與魏澤宏、宙○○、癸○○、陳
瑋霖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
犯意聯絡,先取得由M○○所轉交如附表二至五所示DMT設備,
天○○再依魏澤宏指示,自行將取得之DMT設備安裝於花蓮縣○
○鄉○○路000號2樓10號房(下稱太昌機房)、經由不知情之
鍾承璁將取得之DMT設備安裝於花蓮縣○○鄉○○路000號2樓之1
住處(下稱海岸機房)、將取得之DMT設備提供予宙○○並安
裝於花蓮縣○○市○○街00號租屋處(下稱民孝機房)、透過宙
○○及陳瑋霖將取得之DMT設備提供予癸○○並安裝於花蓮縣○○
市○○路00○0號5樓住處(下稱富國機房),且由天○○自行就
海岸機房、指示宙○○就民孝機房及太昌機房、透過陳瑋霖指
示癸○○就富國機房內之DMT設備進行管理、維護之責,以確
保該等設備均得以順利運作。
四、因魏澤宏於111年9月前某日向H○○表示願給付每月4萬元之報
酬,H○○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基於共同詐欺取財之犯
意聯絡,依魏澤宏指示前往空軍一號三重站領取詐欺集團以
不詳方式所取得之人頭門號卡,並負責上卡、退卡或測試人
頭門號卡、依指示更換卡池設備內人頭門號卡等工作,而管
理本案卡池設備,以此方式建置話務轉接之詐騙機房。
五、嗣於附表二至六所示DMT設備、其他或本案卡池設備運作期
間,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無線路由器連接網際網路,在不詳
地點以遠端操控方式,將其他或本案卡池設備與附表二至六
所示DMT設備進行連接後,即自不詳地點以行動裝置發話至
附表二至六所示DMT設備,再轉換成其他或本案卡池設備所
插用之人頭門號卡訊號,藉由顯現國內門號而發話予如附表
七編號1至34「被害人」欄所示之人,且附表七編號4、8、1
3、19、22、25、27所示被害人接獲之詐騙門號係使用本案
卡池設備所插用之人頭門號卡(至本案關於藉由附表二至六
所示DMT設備轉換發話之DMT設備對應序號、被害人接獲之詐
騙門號、發話時之基地台位置,則詳如附表七、八所示),
並以如附表七「遭詐騙之時間及經過」欄所示方式,對其等
施以詐術,致其等陷於錯誤,分別將附表七編號1至34「匯
款時間及金額」欄所示款項匯入各該編號「受款帳戶」欄所
示帳戶內,嗣由詐欺集團車手提領一空(惟無積極證據證明
天○○、H○○、M○○對此亦知悉並參與,復未經檢察官起訴其等
涉有洗錢犯行)。
六、嗣經警持搜索票至民孝機房、太昌機房、海岸機房、富國機
房、永翠機房、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0巷00號、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街
00號3樓搜索,扣得如附表八至十一所示之扣案物,始循線
查悉上情。
七、案經E○○、寅○○、宇○○、F○○、黃○○、B○○、乙○、卯○○○、巳○
○、甲○○、壬○○○、K○○、I○○、庚○○、申○○、G○○、未○○、午○
○、亥○○、地○○、辛○○、辰○○、L○○、丁○○、己○○、J○○、丑○
○、C○○、D○○及A○○告訴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報告臺
灣士林地方檢察署(下稱士林地檢署)檢察官偵查起訴。
理 由
壹、程序方面
本判決下列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,業經檢察官
、被告天○○、M○○、H○○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理程序時同意有
證據能力【本院113年度訴字第661號卷(下稱本院訴字卷)
第278至343頁】,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之情況,核無違法
取證或其他瑕疵,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,認為以之作為
證據為適當,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,均有證
據能力。又其餘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,查無違反
法定程序取得之情,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
,亦具有證據能力。
貳、實體方面
一、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:
㈠上開事實,業據被告天○○、H○○、M○○(下均逕稱姓名)於本
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(本院113年度審訴字第668號卷第143
頁,本院訴字卷第278、348頁),核與證人潘如虹、鍾承璁
、王俊生、玄○○、林律言於警詢時所為證述【士林地檢署11
1年度偵字第20282號卷(下稱111偵20282卷)第191至193頁
,111年度偵字第22940號卷(下稱111偵22940卷)一第195
至206、237至245頁,111年度偵字第21128號卷(下稱111偵
21128卷)一第119至126、349至356頁,112年度偵字第7501
號卷(下稱112偵7501卷)一第335至347、349、350頁】、
同案被告癸○○於警詢、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(111偵20282卷
第115至123、303至311、331至335頁,本院訴字卷第132頁
)、同案被告宙○○於警詢、偵訊所述【111偵20282卷第7至9
、13至23、315至329、351至354頁,本院111年度聲羈字第2
06號卷第37至41頁,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7601號卷(
下稱112偵7601卷)第499至503頁】相符,復有花蓮縣警察
局111年9月6日17:25於花蓮市○○街00號執行搜索【受搜索
人:宙○○】之相關資料《包含宙○○之iphone 6s關於本機擷圖
、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(111偵20282卷第25至37頁)、搜
索扣押筆錄、扣押物品目錄表、扣押物品收據(111偵20282
卷第65至73頁)、民孝機房-DMT晶片序號【111偵20282卷第
75頁,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7477號卷(下稱112偵7477
卷)第151頁,112偵7501卷二第3頁】、扣押物品照片(111
偵20282卷第77至81頁)、搜索、扣押現場照片(111偵2028
2卷第103至105頁)》;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9月6
日19:13於花蓮縣○○鄉○○路000號2樓10號房執行搜索【受搜
索人:宙○○】 之相關資料《包含自願受搜索同意書(111偵2
0282卷第83頁)、搜索扣押筆錄、扣押物品目錄表、扣押物
品收據(111偵20282卷第85至90頁)、太昌機房-DMT晶片序
號(111偵20282卷第91頁,112偵7501卷二第5頁)、扣押物
品照片(111偵20282卷第93至101頁)、搜索、扣押現場照
片(111偵20282卷第106頁)》;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
111年9月6日19:50於花蓮縣○○市○○路00○0號前執行搜索【
受搜索人:癸○○】之相關資料《包含癸○○之iPhone 7 plus、
Sony手機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(111偵20282卷第125至136
頁)、扣押筆錄、扣押物品目錄表、扣押物品收據(111偵2
0282卷第161至171頁)、富國機房-DMT晶片序號(111偵202
82卷第173頁,112偵7477 卷第155頁,112偵7501卷二第7頁
)、扣押物品照片(111偵20282卷第175至181頁)、搜索、
扣押現場照片(111偵20282卷第107頁)》;花蓮縣政府警察
局111年9月6日21:15於花蓮縣○○市○○路00○0號5樓執行搜索
【受搜索人:癸○○】之相關資料《包含搜索扣押筆錄、扣押
物品目錄表、扣押物品收據(111偵20282卷第183至189頁)
》;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111年9月22日08:46於花蓮
縣○○鄉○○○街000巷00號執行搜索【受搜索人:天○○】之相關
資料《包含本院111年聲搜字第751號搜索票(111偵21128卷
一第83頁)、搜索扣押筆錄、扣押物品目錄表、扣押物品收
據(111偵21128卷一第85至93頁)、天○○遭扣押手機(iPho
ne 12 pro max)關於本機擷圖、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、
最近刪除相簿擷圖(111偵21128卷一第29至41頁)、天○○遭
扣押手機(iPhone 6s)關於本機、通訊錄、通訊軟體擷圖
(111偵21128卷一第43至47頁)、搜索、扣押現場照片(11
1偵21128卷一第177至180頁)》;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
局111年9月22日11:58於花蓮縣○○鄉○○○街000巷00號執行搜
索【受搜索人:天○○】之相關資料《包含搜索扣押筆錄、扣
押物品目錄表、扣押物品收據(111偵211 28卷一第95至101
頁)、搜索、扣押現場照片(111偵21128卷一第180、181頁
)》;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111年9月23日07:30於花
蓮縣○○鄉○○○街000巷00號執行搜索【受搜索人:天○○】之相
關資料《包含搜索扣押筆錄、扣押物品目錄表、扣押物品收
據(111偵21128卷一第103至109頁)、搜索、扣押現場照片
(111偵21128卷一第183、184頁)》;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
林分局111年9月22日14:07於花蓮縣○○鄉○○路000號2樓之1
執行搜索【受搜索人:鍾承璁】之相關資料《包含自願受搜
索同意書(111偵21128卷一第147頁)、搜索扣押筆錄、扣
押物品目錄表、扣押物品收據(111偵21128卷一第149至155
頁)、鍾承璁手機(iPhone 13 Pro)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
圖(111 偵21128 卷一 第49至54頁)、房屋租賃契約書(1
11偵21128卷一第163至165頁)、扣押物品照片(111偵2112
8卷一第167至173頁)、海岸路機房-DMT晶片序號(111偵21
128卷一第175頁,112偵7477卷第157頁,112偵7501卷二卷
第9頁)、搜索、扣押現場照片(111偵21128卷一第182至18
3頁)》;花蓮縣警察局111年9月7日13:45於花蓮市○○路000
號2樓執行搜索【受搜索人:潘虹如】之相關資料《包含宙○○
遺留於現場之華為手機(門號:0000000000)之設定、關於
手機、通訊錄擷圖、通訊軟體主頁及對話紀錄擷圖(111偵2
1128卷1第55至65頁)、搜索扣押筆錄、扣押物品目錄表、
扣押物品收據(111偵21128卷一第365至371頁)、宙○○與潘
虹如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(111偵21128卷一第357至364
頁)》;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111年10月11日於新北市
○○區○○街0號執行搜索【受搜索人:M○○、玄○○】之相關資料
《包含本院111年聲搜字第806 號搜索票(111偵22940卷一第
273頁)、搜索扣押筆錄、扣押物品目錄表、扣押物品收據
(111偵22940卷一第275至281頁)、M○○遭查扣手機(iPhon
e 12 Pro Max)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、聯絡人、相簿、關
於本機擷圖(111偵22940卷一第39至189頁)》;臺北市政府
警察局士林分局111年10月11日於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0巷00號2
樓執行搜索【受搜索人:M○○】之相關資料《包含自願受搜索
同意書(111偵22940卷一第283頁)、搜索扣押筆錄、扣押
物品目錄表、扣押物品收據(111偵22940卷一第285至291頁
)》;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112年5月18日16:05於新
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0號3樓執行搜索【受搜索人:H○○】之相關資
料《包含本院112年聲搜字第489 號搜索票【士林地檢署112
年度偵字第13147號卷(下稱112偵13147卷)第49頁】、搜
索扣押筆錄、扣押物品目錄表、扣押物品收據(112偵13147
卷第51至57頁)、搜索現場及扣押物品照片(112偵13147卷
第59至61頁)、iPhone13 pro關於本機擷圖、微信主頁及通
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、「TG」主頁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
、iPhone 6s plus關於本機擷圖(112偵13147卷第63至101
頁)》;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111年10月30日於新北市
○○區○○路000號4樓執行搜索【受搜索人:林律言】之相關資
料《包含本院111年聲搜字第907號搜索票【士林地檢署112年
度偵字第16188號卷(下稱112偵16188卷)第498頁】、搜索
扣押筆錄、扣押物品目錄表、扣押物品收據(112偵16188卷
第499至506頁)、永翠機房-DMT晶片序號(112偵16188卷第
508、512、520頁,112偵7501卷二卷第11至15頁)、扣押物
品照片(112偵16188卷第510、511、514至527、522至525頁
)》;宙○○簽立之花蓮縣○○鄉○○路000號2樓10號房房屋租約
(111偵20282卷第109至111頁);刑事警察局電信偵查大隊
警員111年9月6日職務報告(111偵20282卷第297至298頁)
;宙○○扣案iPhone 6s與暱稱「達祿兒」之LINE對話語音譯
文(111偵20282卷第299至301頁);臺灣銀行帳戶(帳號:
000000000000、000000000000號)之客戶基本資料、111年9
月25日至111年9月29日交易明細(111偵21128卷二第43至47
頁);國泰世華銀行帳戶(帳號:0000000000000000、0000
00000000、0000000000000000號)之客戶基本資料、111年9
月19日至111年9月23日交易明細(111偵21128卷二第49至51
頁);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戶(帳號:00000000000000、00
000000000000、00000000000000號)之客戶基本資料(111
偵21128卷二第53至54頁);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(帳號
:000000000000號)之客戶基本資料、111年8月31日至111
年9月2日交易明細(111偵21128卷二第55至57頁);中國信
託商業銀行帳戶(帳號:000000000000、000000000000號)
之客戶基本資料、111年9月21日至111年9月23日交易明細(
111偵21128卷二第59至63頁);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(帳
號:000000000000號)111年9月20日至111年9月23日交易明
細(111偵21128卷二第65頁);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(帳
號:000000000000、000000000000號)之客戶基本資料、11
1年8月21日至111年8月23日交易明細(111偵21128卷二第67
至71頁);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(帳號:000000000000、
000000000000號)之客戶基本資料、111年8月22日至111年8
月24日交易明細(111偵21128卷二第73至77頁);中國信託
商業銀行帳戶(帳號:000000000000、000000000000號)之
客戶基本資料、111年9月20日至111年9月23日交易明細(11
1偵21128卷二第79至83頁);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(帳號
:000000000000號)之客戶基本資料、111年9月19日至111
年9月22日交易明細(111偵21128卷二第85至87頁);中國
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0月14日中信銀字第11122
4839339325號函暨天○○帳戶(帳號:000000000000號)之客
戶基本資料、111年7月1日至111年9月30日交易明細、自動
化交易LOG資料-財金交易(112偵7477卷第215至228頁);
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12年7月3日玉山個(集)字第1120086
326號函暨帳戶(帳號:0000000000000號)之客戶基本資料
、111年9月6日至111年9月7日交易明細(112偵7575卷第181
至185頁);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28日
台新總作文字第1120023281號函暨帳戶(帳號:0000000000
0000號)111年9月5日交易明細(112偵7575卷第187至189頁
);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18日儲字第112123775
9號函暨帳戶(帳號:00000000000000號)之客戶基本資料
、111年8月30日至111年9月4日交易明細(112偵7575卷第19
5至197頁);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29日儲字第11
20925788號函暨帳戶(帳號:00000000000000號)之客戶基
本資料、111年8月11日至111年8月18日交易明細、帳戶(帳
號:00000000000000號)之客戶基本資料、111年8月30日至
111年9月4日交易明細(112偵7601卷第447至452頁);台北
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26日北富銀竹科字第11
20000031號函暨帳戶(帳號:000000000000號)之客戶基本
資料、111年8月18日至111年8月25日交易明細(112偵7601
卷第453至457頁);板信商業銀行作業服務部112年6月26日
板信作服字第1127410347號函暨帳戶(帳號:000000000000
00號)之客戶基本資料、111年8月11日至111年8月18日交易
明細(112偵7601卷第459至462頁);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
匯作業管理部112年6月26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20109017號
函暨帳戶(帳號:000000000000號)之客戶基本資料、111
年8月9日至111年8月14日交易明細、帳戶(帳號:00000000
0000號)之客戶基本資料、111年8月11日至111年8月18日交
易明細(112偵7601卷第463至471頁);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
12年7月3日一總營集字第12280號函暨帳戶(帳號:0000000
0000號)之客戶基本資料、111年8月1日至111年8月31日交
易明細(112偵7601卷第473至477頁);中國信託商業銀行
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27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232056號
函暨帳戶(帳號:000000000000號)之客戶基本資料、111
年8月11日至111年8月19日交易明細、自動化交易LOG資料-
財金交易、帳戶(帳號:000000000000號)之客戶基本資料
、111年8月18日至111年8月25日交易明細、自動化交易LOG
資料-財金交易(112偵7601卷第479至491頁);M○○指認收
取DMT包裹之人照片擷圖(111偵22940卷一第27頁);王俊
生扣案手機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(111偵22940卷1第207至
236頁);玄○○iPhone 8手機資訊擷圖、通訊軟體對話紀錄
擷圖(111偵22940卷一第257至269頁);天○○之寄件資料(
111偵22940卷二第779至785頁);通聯調閱查詢單(111偵2
2940卷二第787頁);順豐貨運收件人為M○○之寄件資料(11
1偵22940卷二第791至807頁)及附表七「證據出處」欄所示
供述、非供述證據可資為佐,足認天○○、M○○、H○○上開任意
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,均堪採憑。
㈡從而,本案事證明確,天○○、H○○、M○○上開犯行,均堪以認
定,應予依法論科。
二、論罪科刑:
㈠新舊法比較(關於天○○部分):
1.天○○行為後,刑法第339條之4規定業於112年5月31日經總統
公布,並自同年0月0日生效,此次修正乃新增該條第1項第4
款「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、聲
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」規定,就該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並
未修正,是前揭修正對被告天○○本案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
取財罪之犯行並無影響,即對被告天○○並無有利不利之情,
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,應逕行適用現行法規定。
2.又天○○行為後,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113年7月31日制定
、公布,並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,其中第43條增訂特殊加
重詐欺取財罪,並明定:「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,詐欺獲
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5百萬元者,處3年以上10年
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。因犯罪獲
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億元者,處5年以上12年以
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3億元以下罰金」,同法第47條
亦規定:「犯詐欺犯罪,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,如有
犯罪所得,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,減輕其刑」。而刑法第
339條之4第1項第2款規定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之法
定刑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
。然天○○所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
欺取財罪,依前開認定如附表一編號1至24所示被害人,各
次犯罪所得均未達500萬元,且天○○於本院審理時始自白犯
罪,亦未自動繳交犯罪所得,自無適用詐欺危害防制條例之
餘地。
㈡天○○就其所參與詐欺取財犯行部分(即附表七編號1至24),
尚有魏澤宏、宙○○、癸○○、陳瑋霖等人,天○○主觀上應已知
悉本案參與之詐欺成員至少為三人以上。
㈢按共同正犯,係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,在共同意思範圍內
,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,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,以達其
犯罪之目的,其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行
為為要件。又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,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
者為限,即有間接之聯絡者,亦包括在內。如甲分別邀約乙
、丙犯罪,雖乙、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,亦無礙於其為
共同正犯之成立(最高法院77年台上字第2135號判決意旨參
照),是以共同之行為決意不以共同正犯間均相互認識為要
件。而電話或通訊軟體詐騙集團之犯罪型態,自籌設機房、
收集人頭電話門號及金融機構帳戶、撥打電話或傳送訊息實
行詐騙、自人頭帳戶提領款項、或直接自被害人處取得現金
或財物,乃係需由多人縝密分工方能完成之犯罪,其參與實
行各個分工之人,縱非全然認識或確知彼此參與分工細節,
然其等對於各別係從事該等犯罪行為之一部既有所認識,且
以共同犯罪意思為之,即應就加重詐欺取財所遂行各階段行
為全部負責。查天○○於本案係負責安裝、管理及維護如附表
二至五所示DMT設備之工作,H○○則負責依指示管理本案卡池
設備等工作,其等所為係為確保該等設備得以順利運作,供
詐欺集團成員於上揭DMT設備、其他或本案卡池設備運作期
間,得自不詳地點以行動裝置發話至DMT設備後,再連接卡
池設備並轉換成卡池所插用人頭門號卡訊號,藉由顯現國內
門號發話予如附表七編號1至24(關於天○○部分)、附表七
編號4、8、13、19、22、25、27(關於H○○部分)「被害人
」欄所示之人,並以如上開各編號「遭詐騙之時間及經過」
欄所示方式,對其等施以詐術,致其等陷於錯誤,依指示匯
款至如上開各編號「受款帳戶」欄所示帳戶,嗣由詐欺集團
車手將匯入之詐欺贓款提領一空,天○○、H○○所為不僅均係
該詐欺集團犯罪計畫之重要環節,且皆係以自己共同犯罪之
意思,各分擔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或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
為,是天○○、H○○與實際實行詐術及取得詐騙款項之成員間
,縱非全然認識或確知彼此參與分工細節,然其二人對於自
身與該集團成員係各別從事所屬詐欺集團整體犯罪行為之一
部有所認識,進而基於共同之犯罪意思而為之,並相互利用
他人之行為,以遂行犯罪之目的。揆諸前揭說明,天○○就附
表七編號1至24所示被害人所為之詐欺犯行,與魏澤宏、癸○
○、宙○○、陳瑋霖及其所屬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;H○○就附表
七編號4、8、13、19、22、25、27與魏澤宏及其所屬詐欺集
團其他成員間互有犯意聯絡,並分工合作、互相利用他人行
為以達犯罪目的,均應就其所參與犯行所生之全部犯罪結果
共同負責,分別論以共同正犯,
㈣M○○就附表七編號1至34所示被害人部分,均係基於幫助之犯
意而為構成要件以外行為,核屬幫助犯。
㈤核被告所為:
1.天○○就上開事實欄三、五(即附表七編號1至24部分)所示
犯行,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
欺取財罪。
2.H○○就上開事實欄四、五(即附表七編號4、8、13、19、22
、25、27部分)所示犯行,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
取財罪。
3.M○○就上開事實欄二、五(即附表七編號1至34部分)所示犯
行,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、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
詐欺取財罪。
㈥又詐欺取財罪既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,則關於行為
人詐欺犯罪之罪數計算,原則上自應依遭受詐欺之被害人人
數定之,就不同被害人所犯之詐欺取財行為,受侵害之財產
監督權既歸屬各自之權利主體,且犯罪時間或空間亦有相當
差距,行為互殊,自應分論併罰。是天○○就其自行將取得之
DMT設備安裝於太昌機房、經由鍾承璁將取得之DMT設備安裝
於海岸機房、將取得之DMT設備提供予宙○○並安裝於民孝機
房、透過宙○○及陳瑋霖將取得之DMT設備提供予癸○○並安裝
於富國機房,且自行就海岸機房、指示宙○○就民孝機房及太
昌機房、透過陳瑋霖指示癸○○就富國機房內之DMT設備進行
管理、維護而對應如附表七編號1至24部分,與魏澤宏及其
所屬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共同詐欺如附表七編號1至24所示共2
4名被害人之犯行;H○○就其管理本案卡池設備所對應如附表
七編號4、8、13、19、22、25、27部分,與魏澤宏及其所屬
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共同詐欺如附表七編號4、8、13、19、22
、25、27所示共7名被害人之犯行,被害人均不相同,所侵
害財產法益有異,時空上並非無從區隔,在刑法評價上各具
獨立性,且非經立法預設其本質係具持續實行之複次作為特
徵予以特別歸類,使成獨立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態樣,依社
會通念難認係出於一次犯意之決定,又非屬一個行為之持續
動作,自難認天○○、H○○成立接續犯包括一罪或想像競合犯
;是天○○、H○○上開各次對不同被害人之犯行,犯意各別,
行為互殊,均應予分論併罰。
㈦刑之減輕事由:
1.M○○本案係基於幫助之犯意而為構成要件以外行為,核屬幫
助犯,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,衡諸其犯罪情節,應依刑法第
30條第2項之規定,按正犯之刑減輕之。
2.天○○本案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,然其僅於本院審理
時自白犯行,且未繳交本案犯罪所得,自無詐欺犯罪危害防
制條例第47條規定之適用。
3.又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,得酌量減輕其刑,
其所謂「犯罪之情狀」,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
一切情狀,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,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,
應就犯罪一切情狀(包括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),予以
全盤考量,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(即有無特殊之原
因與環境,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,以及宣告法定或處
斷低度刑,是否猶嫌過重等等)以為判斷(最高法院100年
度台上字第3301號、100年度台上字第2855號判決意旨參照
)。查邇來詐欺集團猖獗,犯罪手法惡劣,受害民眾不計其
數,甚至畢生積蓄化為烏有,詐欺集團透過洗錢方式,更使
被害人難以取回受騙款項,復對人與人之間應有之基礎信賴
關係破壞殆盡,政府亦一再宣導以掃蕩詐欺犯罪,H○○為謀
個人私利,而為上開事實欄四、五所示犯行,其所生危害程
度難認輕微,且迄未與附表七編號4、8、13、19、22、25、
27所示被害人成立和解、賠償其等所受損害或取得其等原諒
,實難認有何犯罪情狀堪可憫恕之處,而H○○之辯護人所稱H
○○犯後自始坦承犯行、參與時間短暫、非核心角色且獲利非
鉅等情,尚非其犯罪之特殊原因與環境,在客觀上足以引起
一般同情之事由,僅須就所犯罪名於法定刑度內,依刑法第
57條規定予以審酌即可。從而,H○○所犯本案並無情輕法重
,判處法定最低刑度猶嫌過重之憾,自無刑法第59條酌減規
定之適用,辯護人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,難認有
理。
㈧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,審酌天○○、H○○、M○○正值青壯,卻
不思循以正當管道取得財物,明知詐欺集團對社會危害甚鉅
,竟受不法利益之誘惑,依魏澤宏指示負責安裝、管理、維
護詐欺集團機房之DMT節費器或卡池設備,確保該等設備得
以順利運作,使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得以轉接詐騙電話詐騙不
特定被害人,致被害人受有非微之財產損失,不僅漠視他人
財產權,嚴重影響財產交易秩序,亦徒增檢警機關追查集團
上游成員真實身分之難度,犯罪所生危害甚鉅,實屬不該,
均應予非難;然念及天○○於本院審理時終能坦承犯行,而H○
○、M○○則自始坦承犯行,惟其等迄今均未與相關被害人達成
和解、取得原諒或賠償其等所受損害之犯後態度;併衡以天
○○曾因妨害名譽、不能安全駕駛、過失傷害、違反毒品危害
防治條例等案件、H○○前因賭博案件均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
、M○○則無任何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之素行(見臺灣高等法
院被告前案紀錄表)、本案之犯罪動機、目的、手段、情節
、分工程度、被害人數及其等受害程度等節;暨兼衡天○○於
本院審理時自陳係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、未婚、有1名未成
年子女且與之同住、現從事骨灰罈雕刻工作、H○○則自陳係
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、未婚、無子女、現擔任飲料店員工之
工作且與家人同住、M○○自陳係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、未婚
、無子女、現擔任飲料店員工之工作且與家人同住(本院訴
字卷第345頁)之家庭、生活經濟等一切情狀,分別量處如
主文第一、二、三項所示之刑,併就H○○所犯部分均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
㈨再審酌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,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 之考量,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,為一種 特別的量刑過程,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 項,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。而定應執行刑之宣告,乃對 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,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 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,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 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,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, 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,採限制加重原則,資為量刑自由 裁量權之外部界限,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、平 等原則、責罰相當原則、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 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,以使輕重得宜,罰當其責, 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,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 之不同,兼顧刑罰衡平原則。故定應執行刑時,除仍應就各
別刑罰規範之目的、輕重罪間體系之平衡、整體犯罪非難評 價,為綜合判斷外,尤須參酌上開實現刑罰公平性,以杜絕 僥倖、減少犯罪之立法意旨,為妥適之裁量。是衡酌天○○犯 如附表七編號1至24、H○○犯如附表七編號4、8、13、19、22 、25、27所示部分,均係基於同一詐欺集團,並在111年8月 至9月間所實施,乃於短時間內反覆實施,所侵害法益固非 屬於同一人,然天○○、H○○於各次犯行之角色分工、行為態 樣、手段、動機均完全相同,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顯然較高 ,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,處罰之刑度恐將超過其 行為之不法內涵與罪責程度,爰基於罪責相當之要求,於刑 法第51條第5款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,綜合評價各罪類型、 關係、法益侵害之整體效果,考量犯罪人個人特質,及以比 例原則、平等原則、責罰相當原則、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為內 涵之內部性界限,為適度反應天○○、H○○整體犯罪行為之不 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,就其等所犯,分別 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第一、二項所示,併就H○○所犯部分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
三、沒收部分:
㈠天○○部分:
1.按沒收、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,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