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597號
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BAGOS GIONEIL BRYAN CARLOS(菲律賓籍)
義務辯護人 曾沛筑律師
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BAGOS GIONEIL BRYAN CARLOS自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
延長羈押貳月。
理 由
一、按羈押被告,審判中不得逾3月,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,
得於期間未滿前,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
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,以裁定延長之;延長羈押期間,審判
中每次不得逾2月,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
下之刑者,第一審、第二審以3次為限,第三審以1次為限,
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及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被告BAGOS GIONEIL BRYAN CARLOS因違反毒品危害防
制條例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本院訊問被告後,被告坦
承全部犯行,並有起訴書所載之相關證據在卷可證,足認被
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、同條
例第8條第2項轉讓第二級毒品罪嫌犯罪嫌疑重大,又被告為
菲律賓籍移工,及其自承於民國108年來到臺灣工作,然於1
11年自行逃離工作場所,為非法移工,且未出境,再審酌被
告逃離原工作場所期間並無合法雇主,且被告於新北市三重
區租屋之租賃契約租期未知,在臺並無固定住居所,亦無任
何臺籍親友,衡酌被告涉犯上開之罪係屬最輕本刑為5年以
上之罪,且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,酌以所侵害之法益
及其人身自由限制等,依比例原則認為有羈押之必要性,於
113年7月22日裁定羈押,並裁定自113年10月22日起延長羈
押2月。
三、現被告羈押期限將屆滿,經本院於113年11月26日訊問被告
,並聽取檢察官、被告及辯護人對於延長羈押與否之意見後
,認被告為非法移工,目前在臺無固定住所,所犯又為最輕
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,其日後再行逃匿以規避審判
、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,故認被告前開羈押之原因仍存在
,又本案於113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,尚未宣判,後續
仍有上訴及執行程序待進行,並非已經終結,若改採命被告
具保、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,均不足以確保日
後之審判程序或判決確定後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,故有繼續
羈押之必要,爰裁定被告應自113年12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
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、第5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李世華 法 官 李嘉慧 法 官 李容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郭宜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