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聲保字第82號
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華國財
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,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(113
年執聲付字第78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華國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華國財因詐欺案件,經本院於民國11
3年8月30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,於113年3月19日判處有期
徒刑3月,於112年9月3日送監執行,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2
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
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。
二、按假釋出獄者,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,刑法第93條第2項定
有明文;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,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
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,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
明定。
三、經查,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等件,前經本院於112年3
月9日以111年度金訴字第68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,併科罰
金新臺幣2萬元,於112年4月10日確定;又因詐欺等案件,
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112年3月30日以112年度金訴緝字第5
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2月,於112年5月19日確定;再因詐欺
,經本院於113年3月19日以113年度審簡字第294號判決處有
期徒刑3月,於113年4月16日確定。上開3案經本院於113年8
月30日以113年度聲字第89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
,於113年9月16日確定。嗣受刑人於112年9月3日送監執行
,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,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
前案紀錄表、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
19029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
名冊附卷可稽。是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
,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,核無不合,應予准
許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,刑法第96條但書、第
93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葉伊馨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謝佳穎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