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聲保字第78號
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王泉利
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,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(113
年度執聲付字第77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王泉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王泉利因竊盜案件,分別經本院於10
9年度聲字第455、45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、7月確
定,並於民國107年11月13日送監接續執行,嗣經法務部於1
13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,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
出獄者,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
項第2款規定聲請裁定等語。
二、按假釋出獄者,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;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
管束,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,
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
明文。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
第11301849321號函暨附件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
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,認聲請為正當,爰依
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,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
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鐘乃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何志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