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易緝字第27號
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林奕誠
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調少連偵
字第1號、113年度調少連偵緝字第1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被告甲○○因傷害等案件,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,而
被告自白犯罪,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449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張毓軒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黃佩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