傷害等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刑事),易緝字,113年度,27號
SLDM,113,易緝,27,202412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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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易緝字第27號
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林奕誠


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調少連偵
字第1號、113年度調少連偵緝字第1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  理 由
一、本件被告甲○○因傷害等案件,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,而
被告自白犯罪,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449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 113  年  12 月  18  日         刑事第三庭法 官 張毓軒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佩儀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8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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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