毒品危害防制條例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刑事),易緝字,113年度,23號
SLDM,113,易緝,23,202412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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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易緝字第23號
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張翎馨


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
處刑(112年度毒偵字第1441號),後經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
,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  理 由
一、本件被告張翎馨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檢察官聲
請簡易判決處刑,前經本院士林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
刑而改依通常程序審理,嗣因被告於訊問中自白犯罪,本院
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449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5   日        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忠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李東益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琬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易庭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6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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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