妨害秘密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刑事),易字,113年度,727號
SLDM,113,易,727,202412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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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3年度易字第727號
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THOMAS KUIPER




選任辯護人 黃若婷律師
曾梅齡律師
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年度偵字第1
5485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  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如檢察官起訴書所載(如附件)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告訴
;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;又法院諭知不
受理之判決,得不經言詞辯論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
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規定參照。
三、經查,公訴意旨認被告所涉犯刑法315條之1第2款之無故以
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罪嫌,依同法第319條規定,
須告訴乃論。茲因告訴人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具狀撤回告
訴,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為憑,揆諸上開說明,爰
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。
四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
如主文。
本案經檢察官林思吟提起公訴,檢察官謝榮林到庭執行職務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4   日        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忠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李東益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琬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)「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可歆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4   日附件: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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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