妨害名譽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刑事),易字,113年度,712號
SLDM,113,易,712,202412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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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易字第712號
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馬孝康



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偵字第1
3763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  理 由
一、本件被告馬孝康因妨害名譽案件,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
,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已自白犯罪,本院認為宜由受命
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449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5   日        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忠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李東益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琬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易庭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6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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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