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審訴字第873號
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林弋舫
選任辯護人 俞力文律師
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
起公訴(113年度偵字第4457號、112年度偵字第19974號),本
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,茲發現有
誤,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第一項應更正為「甲○○犯拍攝少年性影像未遂罪,處有期徒刑陸月。緩刑貳年,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,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,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,及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,依檢察官指定之時間接受法治教育貳場次。」
理 由
一、按裁判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,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,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,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。
二、經查,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4日所為判決之理由欄中,已載 明被告係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5項、第1項 之拍攝少年性影像「未遂」罪,然於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, 有如主文欄第一項所示之誤載情形,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 決本旨,爰依前開說明,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。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吳天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陳憶姵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