詐欺等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刑事),審訴字,113年度,1281號
SLDM,113,審訴,1281,202412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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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審訴字第1281號
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潘志鴻


具 保 人 楊仁



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楊仁菖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。
  理 由
一、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,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,並
沒入之;不繳納者,強制執行;保證金已繳納者,沒入之,
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規定甚明。又刑事訴訟法第118條
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,以法院裁定行之;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
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,實收利息併沒入之,同法第121條
第1項、第119條之1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具保人楊仁菖因被告潘志鴻涉嫌詐欺等案件,經檢察官
於民國112年10月27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萬元,並於具保
人繳納現金後,免予聲請羈押,而將被告釋放,此有臺灣士
林地方檢察署點名單(見偵卷第99頁)、國庫存款收款書(
存單號碼:刑字第00000000號,同卷第101頁)在卷可稽。
茲以該被告於審判中業經傳喚、拘提無著,而其住所地址未
有變更,亦無在監在押,並另涉刑案業經他法院發布通緝等
情,有卷存之送達證書、準備程序筆錄、拘提報告書、被告
個人戶籍資料、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通緝紀
錄表等件為憑,堪認被告已經逃亡,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
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。
據上論結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、第119條之1第2項、第121
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3   日         刑事第十庭法 官 李冠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英毅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3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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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