毒品危害防制條例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刑事),審簡字,113年度,741號
SLDM,113,審簡,741,20241212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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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審簡字第741號
抗 告 人
即 被 告 謝智楷


上列抗告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對本院中華民
國113年10月24日所為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抗告駁回。
  理 由
一、按抗告期間,除有特別規定外,為10日,自送達裁定後起算
;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,
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,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不合法律上
之程式可補正者,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刑事訴訟法第406條
前段、第40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院113年度審簡字第741號第一審裁定,於民國113
年11月1日送達抗告人即被告謝智楷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
,經加計在途期間後,抗告期間應於同年月13日屆滿,惟抗
告人遲至同年月15日始具狀提起抗告,有其抗告狀上所蓋本
院收文、收狀章戳為憑,揆諸前揭規定,已逾抗告之法定不
變期間,本件抗告顯然違背法律上程式,且無從補正,自應
駁回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2  日        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柏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嫚凌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3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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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