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3年度審侵附民字第6號
原 告 AD000-A112546(起訴狀誤載為「AD000-A11251」
,應予更正)
兼法定代理人
AD000-A112546之父(起訴狀誤載為「AD000-A1125
1之父」,應予更正)
AD000-A112546之母(起訴狀誤載為「AD000-A1125
1之母」,應予更正)
上三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王子璽律師
被 告 蘇聖智
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(113年度審侵訴字第13號),經原
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
審判者,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
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AD000-A112546、AD000-A112546之父及AD00
0-A112546之母對被告甲○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
償,核其案情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
爰依首揭法律規定,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昌澤 法 官 郭又禎 法 官 吳天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陳憶姵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